銘文致譯由譯員團(tuán)隊(duì)創(chuàng)立,有多年合同翻譯經(jīng)驗(yàn),涉及多個行業(yè),以高質(zhì)量翻譯為客戶創(chuàng)造價值。
合同翻譯不僅需要扎實(shí)的語言功底,還需要熟悉各國法律框架以及外國法律用語。中國法律體系的官方稱謂是“社會主義法律體系”,但實(shí)質(zhì)上是基于“大陸法系/成文法(Civil Law)”發(fā)展而來,所謂“大陸”,指的是歐洲大陸。
另一個相對應(yīng)的法律體系是"普通法/判例法"(Common Law/Case Law),英國及前英國殖民地都屬于判例法。
比如美國、澳大利亞、加拿大、新西蘭、新加坡、中國香港、印度、巴基斯坦、津巴布韋都屬于判例法系,從學(xué)理層面上講,判例法指由判例所構(gòu)成的一套法理。在英美法系,判例法曾是法律發(fā)展的至關(guān)重要的因素,現(xiàn)在仍然是重要的因素。判例法與「司法的先例原則」〔judicial precedent〕或者說「因循先例」(亦稱「遵循先例」〔stare decisis〕)原則密不可分。
在起草合同時,首先要注意中文言簡意賅,力求意思明確而且語言簡練,翻譯合同時,需要注意中外法律體系的可能存在的不同之處。
比如在把中文合同翻譯成英文,中文可能會說“甲方應(yīng)提供···”,用英文表述時就要注意措辭,甲方我們都知道可以說Party A,但是“應(yīng)”怎么說合適? 用should?shall?must?還是will?
這幾個詞貌似在五花八門的英文合同中都出現(xiàn)過,但是法律上承認(rèn)哪一個?這是一個重要問題,甚至很多英美國家律師也經(jīng)常糊涂,用錯詞,導(dǎo)致不具有法律約束力。
實(shí)際上,很多英語國家在多年前就提倡“Plain English”,意思是“簡明英語”,說白了就是推崇語言簡單明了,不要講太多術(shù)語,不要模棱兩可、似是而非。
在上面的例子中,shall是合同中很常見的一個詞,很多英美律師都愛用這個詞,但是實(shí)際上shall意思模棱兩可,在合同中出現(xiàn)時往往不具有法律約束力,根據(jù)《布萊克法律詞典》主編Bryan A. Garner的解釋,“shall violates the presumption of consistency: Words are presumed to have a consistent meaning in clause after clause, page after page. ”(參見美國律師協(xié)會文章 http://www.abajournal.com/magazine/article/shall_we_abandon_shall)
要想在合同上約束對方做什么,最好還是用must,盡管不是那么委婉,但是真起作用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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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We didn't expected the interpreter to be so professional. Hope we can work together next year! (沒想到口譯員這么專業(yè)!希望明年繼續(xù)合作。)”
“非常感謝!非常感謝!下次需要翻譯我一定聯(lián)系您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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